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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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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法闻


一、新法新规施行速递


12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修订)》



二、新法新规公布速递


(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下简称“《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而《纪要》的出台,对法官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例如,《纪要》对“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纪要》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协议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请求。


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纪要》明确,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运用平衡的方法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纪要对否定公司人格的3种典型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如何把握进行了细化。


(二)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


1. 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2. 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中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100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

该案中,被告诈骗团伙,群发“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骗收到信息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骗取被害人财物,还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恐吓被害人。陈明慧还通过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4. 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

被告人李时权曾从事传销活动,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建立起14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安排专人传授犯罪方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分配犯罪所得。同时,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5. 陈杰等9人诈骗案:

被告人成立了“武汉康伴益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益生康伴商贸有限公司”。 该团伙购买电脑、电话、手机等工具后,为每名团伙成员注册微信,专门针对患有各种男女生理疾病或脱发人群为目标,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女生理疾病或治疗脱发的广告,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6. 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

被告人黄国良等人谎称一批“海外要员”“海外老人”要回国,每人都有一笔巨额款项要带回大陆发放给老百姓,以有巨额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为由,指使另案被告人童敬侠、韩立军吸收会员收取会员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7. 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

从2015年12月开始,有所谓的“海外老人”“海外要员”与童敬侠联系,声称海外有三千多亿人民币要发放给老百姓,但不愿意通过政府,想邀请被告人童敬侠具体实施。童敬侠表示同意后,伪造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对外宣称只要民众交纳报名费等加入组织后,就可以获得等次不同的扶贫款和奖励等高额回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8. 朱涛等人诈骗案:

2013年5月,被告人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9. 邵庭雄诈骗案:

2014年底,被告人邵庭雄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庭雄发展张阳作为下线,向张阳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通过上述方式,邵庭雄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10. 杨学巍诈骗案:

2018年7月,被告人杨学巍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杨学巍等人冒充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其他同伙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发送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中提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如果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是关于【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在该条中提供两个方案。


同时,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关于【隐名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也提供了两个方案。


(五)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于11月29日上午正式启动


11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网址如下:http://cicc.court.gov.cn)上线启动,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正式建立。


该平台是有效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域外法查明平台面向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跨境商贸投资或跨境争议需要查明域外法律的企业,需要了解域外法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开放。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1.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8年,被告人卞某某、张某甲经商议后决定由张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某镇安排卸点填埋垃圾。4名被告人倾倒的未分拣垃圾系对自然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因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与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400万元保证金用于后期生态环境修复。


2.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3.24”非法采矿系列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蒋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再由管理的船队将江砂运输销售,形成了以蒋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涉案金额1.02亿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3. 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船舶油水混合物后,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含油污水被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2018年5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船舶修理、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2018年11月29日,张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人民币3万元进行生态修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4.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浙江省桐乡市某制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2019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而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5.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某将其运送至铜山镇振发选矿厂,安排吴某某将涉案烧结料倾倒至铜山镇前山排土场处。此后,烧结料一直堆放在铜山镇前山排土场,致使该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7月23日,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6.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10月,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余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 江西省新余市石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石山水库禁养区周边隶属于上高县管辖的旺某生猪养殖场和曹某某生猪养殖场存在粪便、污水直排问题。上高县环境保护局、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向两家猪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019年4月17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发现,两家生猪养殖场已被拆除,养殖场原址还进行了补植复绿保护。至此,石山水库污染源已被全部清除,诉前检察建议得到充分落实。


(七)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三内容。


意见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作出针对性部署。意见共99条,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并明确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今年4月23日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中,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惩罚性赔偿额度达到国际较高水平。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这必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八) 《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了有关驰名商标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以下的内容:


1.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明确了立案主体为由市(地、州)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而关于立案时限则要求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通知》要求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其中强调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3. 《通知》提到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其中提到援引保护。《通知》提出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九)《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26日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办法》为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提供了指导。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第三十一条提到: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而第三十二条提到: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第三十四条提到: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十)上海金融法院于11月2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分总则、处置原则、处置前期工作、处置方式的确定、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保留价的确定、后续处置工作和附则八个章节,总计41条。其中,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首创了五大机制。


“五大机制”具体为,设计了证券交易所参与协助的处置机制,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信息渠道;建立了更为专业的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全面提升处置信息发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创立了追求标的物价值最大化的询价竞买机制,创新性地推出四项规则;提供了更加便利化的在线竞买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协助法院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配合研发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并在其官方网站中发布股票处置公告等相关信息,方便竞买人参与竞买;构建了完善的当事人和竞买人权益保护机制,在敏感的股票价格机制上设计了参照大宗交易模式的涨跌停幅度限制,并对保证金退还期限、股票过户期限等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全面保护当事人和竞买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三、近期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苏泊尔”、“欧莱雅”因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巨额罚款。


“苏泊尔”发布的广告暗示其新款破壁机“全静音”但实际上噪音达80分贝。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发布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广告。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348.312万元。


而在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内容涉及化妆品、医疗、食品、房地产等多个重点领域,其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被点名。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 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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